7月1日起 广东禁止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

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最多处罚5000元、个人最多处罚1000元。

进一步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城镇化率高,“高低大化”场所多,基层消防治理难度大、任务重。现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2010年修订后,超过10年未作修改,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结合广东省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办法》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增加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火灾事故的倒查追责。

针对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火灾危险大、扑救难度大、发生火灾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等特点,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电梯 个人最高罚1000元

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迅速,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3亿辆,仅广东就超过2000万辆,产量仍在快速增长,火灾风险急剧增加。

 

资料图:广东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庄小龙 摄)

2021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广东省占比超过12%。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改装、停放、使用等,以及锂电池的充电、报废和回收等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非法改装、入户充电、过度使用和电池老化等问题,滋生大量安全隐患。

特别是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问题较为普遍,“人车同屋”导致火灾亡人率居高不下。

《实施办法》此次修订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不同要求,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行为予以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住建筑设防盗网应预留或另设逃生窗口

据介绍,广东省房屋租赁市场庞大,出租房消防隐患多,从广东省2021年火灾形势看,最突出的火灾亡人风险,主要集中在居住类场所,这类火灾亡人占比78%。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并细化了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考虑到出租人包括产权单位和个人,个人出租人只对其所有的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负有管理义务,增加规定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为避免建筑物相关设施设置不合理影响火灾疏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为加强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火灾灾疏散引导,第二十一条规定,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并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实施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面积不足一千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筑面积超过一千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