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天津市消防条例》11月9日起施行 强化了安全责任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日前,青海省政府修订的《青海省消防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明晰和界定,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印发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这是记者11月1日从省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的消息。

《条例》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气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无偿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消防重点单位的职责。

《条例》强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负责。(郭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