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其期限的分类

一、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分阶段讨论:

1.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找法网提醒您,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资料图片)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的分类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区分期限与条件要看以下几点: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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