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宠物医疗仍未有完备的制度规范 尽快出台专门规定

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石晨身上。因为仅两个月大的加菲猫出现严重腹泻,石晨在网上找了一家“评价还不错”的宠物医院,经医生诊断猫咪可能患上了“猫瘟”,尽管做了一系列检查和治疗,医生坦言猫咪存活率不足两成。

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石晨又找到家附的一家宠物医院,结果诊断为肠胃不适,打针、输液、吃药,仅花费了300元就治好了猫咪的病。

“宠物医疗领域一直乱象频发,收费标准不透明、过度医疗、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宠物行业年来发展迅速,但宠物医疗仍未有完备的制度规范,应尽快出台专门规定,以解决宠物医疗领域乱象。

收费标准不统一

准备养猫前,就有朋友提醒过石晨,给宠物治病的钱可能会远超购买宠物的价格。

挂号费、抽血费、化验费、检查费、药品费……尽管已有心理准备,但面对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石晨还是有点“肉疼”。

多位养宠人士谈起宠物医疗,都是眉头紧锁。彭威养了两条狗,有时出现腹泻、外伤等问题就会去宠物医院治疗,每年至少花费几千元。

“过度医疗是导致宠物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彭威记得有一次自己的博美犬因外伤到宠物医院治疗,除正常清理伤口外,医生还要求做粪便化验,理由是看看是否有细菌感染,最终又多花了几百元。

“宠物不像人,哪里不舒服可以说出来,它们无法表达,只能看出现什么症状,再进行细致检查。”北京市西三环某宠物医院医生高萌解释称,宠物发病一般是多种原因引起的,医院全面检查一方面是便于找到病源,对症下药,同时也怕一旦误诊惹来麻烦。但他也坦言,确实有些医院利用宠物主人治病心切进行过度检查,收取更多费用。

除过度医疗外,收费标准差异大也是一大问题。

以石晨选择的两家宠物医院为例,第一家医院挂号建档收费50元,第二家医院建档免费;同一项目化验费第一家医院推荐的所谓“深度快速”套餐,价格260元,第二家医院仅收费60元;输液人工费第一家医院30元,第二家为10元……几乎每一项收费标准都不同。

《法治日报》记者随机走访了两家宠物医院,一家为连锁机构、一家为开在居民区附的小型宠物诊所。记者以宠物狗要接种英特威二联疫苗为由询问价格,连锁店报价100元一针,小型诊所报价40元一针,如果后续都在店内接种,“价格还能再低点”。

“目前我国宠物医疗领域没有统一定价标准,各店自主定价,导致收费差距巨大。”在刘鑫看来,考虑到医疗机构规模、地段、人工等因素,同一诊疗行为在不同机构出现价格差异是可以理解的,但差距过大则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他认为,应考虑出台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来遏制乱收费现象。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对此表示认同,他建议可由宠物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来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出台宠物医疗指导价格标准,可以对一些宠物诊疗中常用药物进行指导定价,同时对类似绝育、打疫苗等常见医疗行为规定指导价格。

针对过度医疗行为,孙煜华认为可考虑出台宠物疾病诊疗规范,对于一些常见的感冒、肠胃不适等疾病,规范治疗流程,用药标准等。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制定价格标准双管齐下,共同遏制宠物医疗乱收费、收费高问题。

医疗责任难认定

因为从家中沙发摔下,并伴随呕吐等症状,徐方舟带着3岁的斗牛犬“胖胖”来到某宠物医院就诊,经过抽血、拍片、化验等一系列检查后,医院未能找到发病原因,只是开了治疗肠胃的药物并建议“定期观察”。但两天后,“胖胖”死亡,最终另一家医院确定死因为脑出血。

前后检查花了2000元,不但没有查出病症,还误诊为肠胃不适,徐方舟就此来到最初就诊的医院讨要说法。院方表示,当时症状主要表现为呕吐,确实没有考虑到脑出血问题,最终以医院退款500元私了。

徐方舟这样的遭遇并不鲜见,实际中因宠物医疗纠纷导致宠物主人与宠物医院“扯皮”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

刘鑫介绍说,在我国现有医疗法律制度体系下,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主体对象均为自然人。因此,宠物医疗责任问题,现有法律存在空白。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婳进一步解释称,关于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由此可见,医院需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但宠物医疗纠纷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很多宠物主人缺乏留存各类单据的意识,加之有些医院处方等单据本身就开具不全,导致他们很难拿出相应证据。

“动物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方面,法律不应缺席。”孙煜华认为,应研究制定相应规定,就动物医疗纠纷类型、举证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鉴于一些案例需要对动物尸体进行鉴定,也应出台针对动物医疗纠纷鉴定机构的标准及实施细则。

专项法规待出台

事实上,当前针对宠物医疗,法律并非完全没有规定。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原农业部出台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也对申请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等作出规定。

“但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动物医疗机构设立层面,且内容过于‘粗糙’,随着宠物市场越来越大,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动物医疗的综合法规。”刘鑫说。

刘鑫认为,这部法规一方面要规范动物医疗机构的门槛。根据现有规定,只需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就可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这一门槛过低,导致当前宠物医院泛滥,无证人员上岗、超范围经营等也给监管带来难题。应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并严格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进行规定,保障动物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另一方面要规范诊疗行为,从业资质、医疗价格、收费名目类别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参照。此外,针对宠物医疗纠纷问题也要探索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孙煜华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动物医疗相关规范未来可纳入动物福利法,鉴于目前我国动物福利法尚在讨论中,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专项法规,对宠物医疗市场进行规范。(记者 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