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和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忻州市三男子获刑

据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的案件,三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过程

2017年年初,闲来无事的郭某成、朱某来、满某笑听说买卖野生动物可以赚钱,便动起了歪脑筋。经过多方打听,三人把目光锁定在买卖“红腹锦鸡”上。

于是,在无收购、出售、运输、养殖红腹锦鸡资质的情况下,三人分工明确,开始行动。郭某成负责筹钱并在网上购买红腹锦鸡,朱某来、满某笑负责搭建鸡舍及喂养。

3月8日,郭某成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从河南省许昌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0只(5只雄,5只雌),每只交易价格400元,共付款4000元。郭某成收到后发现卖家发的是10只雄红腹锦鸡,与卖家沟通后卖家退款1000元。

3月15日,郭某成又向合作社购买5只雌红腹锦鸡,付款2000元。收到后有1只雌红腹锦鸡死亡,之后三人将红腹锦鸡在自己的养殖场内喂养。

3月17日,郭某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有人想买红腹锦鸡放生,便与满某笑将4只红腹锦鸡(其中3只雄活体、1只雌死体)伪装成自己猎捕的野生红腹锦鸡,并向来人介绍,欲以每只1000元的价格出售3只雄红腹锦鸡,后被举报查获。

法院判决

繁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刑事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再次做出刑事判决。判后,三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成、满某笑、朱某来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驯养繁殖)15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案红腹锦鸡系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满某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此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生效。

法规条例

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