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一批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实施《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为贯彻落实《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台账等违法行为,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
生态环境部对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四川省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再生源动力电池及新能源开发行业,产品为锂电池。该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申领排污许可证,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书面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500223089134346G001R),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因该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将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执法部门调查处理。2021年6月10日,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
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北京市房山区北京艾尔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北京艾尔有限公司是2020年、2021年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于2019年12月11日取得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锅炉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不包含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内容。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印刷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有表面处理工序(清洗、烘干、彩印和底涂),年使用清洗剂、油墨、光油等有机溶剂300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该企业行业类别属于金属制品业33中的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八大类80项,该企业应对表面处理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要求,北京艾尔有限公司排放VOCs废气的表面处理工序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北京艾尔有限公司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5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华兴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产品产能、生产设施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不一致。经查明,该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1126MA6336GU0R001V),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该公司有一条年产1200万平方米红坯瓷砖生产线及一条年产600万平方米红坯西瓦生产线。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增一条年产300万平方米智能化岩板生产线,并将原红坯西瓦生产线改造为高端新型陶瓷家具板材生产线,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生产、销售等台账,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得知新建、技改项目于2020年7月30日向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于2021年1月已建成投产,但均未取得环评批复,也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7月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环罚字〔2021〕1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万元。2021年7月15日,该公司已缴纳全部罚款。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鑫诺陶瓷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广西南宁鑫诺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该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122071970477R001V),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的脱硫塔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数值为202mg/m3,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5.7倍。根据上述监测结果,执法人员迅速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对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78839元。
五、上海市创值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在进行一类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创值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该公司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生产,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重点管理类企业。该公司现有镀镍生产线和镀锌镍生产线各一条,已安装铬、镍在线监测设施,经调查,现有两条电镀生产线工艺中均包含可能产生六价铬的铬钝化工艺。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并比对排污许可证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需在废水排口安装针对六价铬因子的在线监测设施,但企业实际仅在含铬废水、含镍废水排放口分别安装了总铬、总镍的在线监测设施,现有在线监测中均不包含针对六价铬因子的监测,与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在线监测要求不符。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8万元。
六、内蒙古自治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力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1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时发现,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力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随即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工作群提醒该企业。截至7月12日,工作人员先后累计通过电话、监管平台催促企业提交执行报告8次。7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7月15日前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7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力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分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于8月13日缴纳了行政罚款。
七、江苏省无锡市永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永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该企业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该企业也参加了后续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召开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事项培训会”,会上明确提出“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行为的具体记录,是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重要依据”,但该企业仍未重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经核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梁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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